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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孕妇受到惊吓后能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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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交通事故中孕妇受到惊吓后能要求赔偿吗1、交通事故中孕妇受到惊吓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是不可以要求赔偿的。除非孕妇能够提供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材料,比如医院出具的收款凭证。如果仅仅是精神上受到了惊吓,对孕妇本人及胎儿没造成任何影响的,索赔诉求法院也不会支持。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怎样的1、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2、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3、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4、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公安机关指定车主或主要肇事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说明书;5、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级机关事故处申请重新认定;6、肇事双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机关事故调解办参加调解;7、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发票、票据、评估说明等证明材料;8、致伤的、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票据、出院证明、身份证、伤残评定证等、严重致残的还加带家属情况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证明材料;9、死亡的,从确定办理丧葬事宜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30天。家属带齐各类票据、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家庭成员等到证明材料。如若家属不能参加调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的证明手续;10、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签字后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执行期限等字据;11、调解期满、经二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调解书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终结调解。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生车祸受到惊吓可以要求精神赔偿。(一)在实际的交通事故中,不光只是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了损害,还对其自身和亲属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精神痛苦。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身体上的伤痛只是一部分,精神痛苦也占了很大的部分,尤其是受害人死亡这种情况,对受害者的家属来说,这种伤痛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在交通事故的索赔中,除了正常的事故赔偿,受害者亲属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以作为精神损失赔偿,是完全合理的。(二)在交通事故索赔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当事人在申请人身侵权赔偿时,应该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法院已经就人身侵害赔偿作出判决以后,受害人或其亲属再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三)不光是受害人本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还有死亡人的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和子女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这项赔偿。如果死亡人没有上述亲属,其他近亲属比如兄弟姐妹也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3种观点: 如果是因孕妇受到了惊吓后没有造成实际伤害的,是无法得到对方赔偿的。在交通事故中凡是因为受到了伤害的结果发生后,确实是应该由责任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但是,这需要由受害者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和原始单据作为证据。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一、交通事故必须报警的情形(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五)当事人不能自动移动车辆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除此之外,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无论双方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是否有争议都必须报警;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仍然应该报警。有的时候,孕妇本人并不是交通事故当中的直接受害人,只是两车辆之间发生车祸以后,孕妇可能恰巧路过就认为自己受到了惊吓,就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赔偿,像这样的索赔诉求根本就毫无法律依据可言。索赔是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材料的。

第1种观点: 一、交通事故中孕妇受到惊吓后能要求赔偿吗1、交通事故中孕妇受到惊吓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是不可以要求赔偿的。除非孕妇能够提供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材料,比如医院出具的收款凭证。如果仅仅是精神上受到了惊吓,对孕妇本人及胎儿没造成任何影响的,索赔诉求法院也不会支持。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怎样的1、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2、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3、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4、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公安机关指定车主或主要肇事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说明书;5、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级机关事故处申请重新认定;6、肇事双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机关事故调解办参加调解;7、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发票、票据、评估说明等证明材料;8、致伤的、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票据、出院证明、身份证、伤残评定证等、严重致残的还加带家属情况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证明材料;9、死亡的,从确定办理丧葬事宜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30天。家属带齐各类票据、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家庭成员等到证明材料。如若家属不能参加调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的证明手续;10、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签字后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执行期限等字据;11、调解期满、经二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调解书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终结调解。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生车祸受到惊吓可以要求精神赔偿。(一)在实际的交通事故中,不光只是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了损害,还对其自身和亲属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精神痛苦。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身体上的伤痛只是一部分,精神痛苦也占了很大的部分,尤其是受害人死亡这种情况,对受害者的家属来说,这种伤痛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在交通事故的索赔中,除了正常的事故赔偿,受害者亲属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以作为精神损失赔偿,是完全合理的。(二)在交通事故索赔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当事人在申请人身侵权赔偿时,应该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法院已经就人身侵害赔偿作出判决以后,受害人或其亲属再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三)不光是受害人本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还有死亡人的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和子女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这项赔偿。如果死亡人没有上述亲属,其他近亲属比如兄弟姐妹也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3种观点: 如果是因孕妇受到了惊吓后没有造成实际伤害的,是无法得到对方赔偿的。在交通事故中凡是因为受到了伤害的结果发生后,确实是应该由责任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但是,这需要由受害者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和原始单据作为证据。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一、交通事故必须报警的情形(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五)当事人不能自动移动车辆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除此之外,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无论双方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是否有争议都必须报警;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仍然应该报警。有的时候,孕妇本人并不是交通事故当中的直接受害人,只是两车辆之间发生车祸以后,孕妇可能恰巧路过就认为自己受到了惊吓,就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赔偿,像这样的索赔诉求根本就毫无法律依据可言。索赔是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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